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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源局与壶关县交通局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壶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壶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壶关县交通局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石坡乡东黄花水村集体土地4.6亩(耕地面积.033亩),修建旅游连接线。壶关**源局于2015年6月10日将壶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被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户)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壶关县交通局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石坡乡东黄花水村集体土地4.6亩(耕地面积.033亩),修建旅游连接线。壶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壶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但该处罚决定书所列当事人不是壶关县交通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书所列当事人不是被申请执行人,不能确定被申请执行人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或者义务继受人;壶关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当事人的意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法释(2000)8号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强制执行壶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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