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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改莲与某某某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任**的起诉状,诉讼要求:1、请求撤销公安的拘留及行政复议决定书(2012)第000016号、(2009)第37236号、公安万行罚字(2011)第00129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撤销并恢复名誉、拘留上访人是错误的;2、补发给起诉人一切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并且在拘留所突发脑梗死心脏病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晚治疗造成的损害。理由是:起诉人任**反腐败多年,举报不但不查处,反而对起诉人打击报复,工作没有了,20年上访无果被迫上北京告状。打110不顶事,在拘留中发病多次,造成起诉人都是病,公安不但不同情,反而与腐败贪污联网打击报复。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不服被起诉人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作出的并*万行罚字(2011)第00129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太原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太原市公安局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并*(行)复字(2012)第0000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告知其起诉期限,起诉人于2012年2月13日收到该决定书,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出,超过该起诉期限的,相对人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中起诉人未在规定的起诉期限内起诉,已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任**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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