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不服被告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杨**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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