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未届满,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现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未届满,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