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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福州市公安局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诉福州市公安局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上诉人郑**的委托代理人伍**、刘**,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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