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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孙**的起诉状,不服利辛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利复决字(201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利辛县公安局作出的利*(潘)行罚字(2015)1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起诉人孙**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孙**申请复议后,利辛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利复决字(201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利*(潘)行罚字(2015)1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并告知可自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于2015年8月18日送达起诉人孙**,故孙**诉讼请求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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