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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二人要求撤销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周**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2011年1月25日其向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2011年3月1日作出榕开人劳监不字(2011)3号《劳动监察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其不服该通知书的不予受理决定,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榕马政行复(2011)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撤销了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该决定书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了榕开劳监撤字(2011)1号《劳动监察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其不服《劳动监察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于2011年10月9日向福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马尾区人民法院递交的证据材料中包含2011年8月16日的《调查笔录》等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证明:林**、林*、林超*这三位是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办理其投诉案件的承办人;林**是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林**、林*、林超*这三位制作的《调查笔录》中仅登记了号码为13-210105和13-J10059两本劳动保障监察证。周**对林**、林超*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林**的主办监察员资格、对林*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有疑义,认为林**、林*、林超*这三位都没有各自相应的执法资格证书,却违法参与了其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并认为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疏于管理,造成其权益尽失,故以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判令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撤销免去林**劳动保障主办监察员资格,解除对林**、林超*两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聘任,收回林**、林超*两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胸牌,解除对林*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聘任,收回林*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胸牌;2、判令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注销林**、林超*两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证件,林*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证件;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二款:u0026ldquo;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u0026rdquo;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是经过考试,合格后予以录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起诉人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免去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解除聘任、收回证件胸牌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u0026hellip;(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u0026hellip;u0026rdquo;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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