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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祁诉福州市**出版局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仓行初字第198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起诉人董**起诉称,2015年1月30日,被起诉人福州市**出版局的下属机构第三人福**术学校颁发一份《严肃处理通知》,要求其签收后公开张贴于学校公告栏,并由班主任在董**所在班级全体学生公开传播该文件内容,董**的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害怕再到艺校读书,自2015年3月下旬辍学在家并持续至今。另,福**术学校违反相关规定减少课程,使起诉人董**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存在不平等,影响其学习知识,被起诉人福州市**出版局,第三人福**术学校对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起诉人董**的法定代理人董**分别向福**术学校、福州市**出版局及福**育局提出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但均被采取回避方式逃脱责任。因此诉请:一、撤销2015年1月30日《严肃处理通知书》行政文件以及行政复议答复;二、退还违规乱收减肥罚款350元、服装费及押金900元、住宿水电费1100元,合计2350元;三、承担放弃义务教育标准法定课程以及严肃处理起诉人董**导致其被迫辍学造成的行政侵权侵害赔付法律责任,包括补课费、辅导费、赔偿金、精神损失与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63050元。四、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等由被起诉人福州市**出版局,第三人福**术学校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裁定认为,起诉人董**所诉的《严肃处理通知》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至于起诉人董**所诉的行政复议答复,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有经过复议程序,其所诉的行政复议答复不存在。综上,起诉人董**所有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董**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董**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福**术学校公开张贴、传播通知文件内容,对其法定代理人由此引发多次书面行政申诉受而不理,视同已实施行政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因福**术学校不改正违规行政行为,向上级主管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书,视同上诉人已履行复议前置程序,原审裁定认为不存在行政复议答复而不立案显示公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行为。本案中,福**术学校非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严肃处理通知书》及其他被诉行为均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不予立案。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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