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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