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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伟标与福州市**楼分局、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林*标诉被告福州市**楼分局、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未依法作出相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行为及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从2015年9月21日起,原属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案件在集中管辖后,审理法院变为仓**民法院。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告》精神,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福州市鼓楼区区级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福州**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征求原告陈**、林**意见后,原告愿意本案由仓**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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