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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林**等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等15人不服福州市仓**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等上诉称: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显属违法,而仓**民法院依据“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专属管辖”为由不予立案与法相违,请求撤销福州市仓**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62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市仓**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违法,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榕国土资复不(2015)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未针对该不动产本身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住所地在仓山区,仓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6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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