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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征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诉被告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三人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撤销林权证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日收到被告提交的《关于请求中止审理李*培诉福建省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一案的报告》称:因本案第三人已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原告取得的明国用(1996)字第061号、明国用(1996)字第0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1996)明土权字第023号《土地权属确认书》,被告业已受理,因行政复议的审理结果对本案行政诉讼具有决定作用,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特申请中止审理本案,并提供由被告制作的(闽政行复答(2015)74、75、76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各一份为证。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要求中止审理原告李*培诉被告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三人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撤销林权证一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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