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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陈**等2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其在拆迁过程中房屋和人身受到威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要求立案查处,但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起诉人认为当地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向福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但福州市公安局未予以处理。现起诉人请求法院确认福州市公安局未作出复议决定违法,并判令福州市公安局受理其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证据,其认为辖区城门派出所对其报案未予以处理,但城门派出所按法定程序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且仓**安分局对起诉人的复议申请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故福州市公安局对起诉人的复议申请是否作出决定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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