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峡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金*、孔**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峡计生征决(2015)第26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峡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金*、孔**夫妇于2013年8月23日计划外生育一胎。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峡计生征决(2015)第26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31500元。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峡计生征决(2015)第26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峡计生征决(2015)第26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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