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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划生育局与徐**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岛市**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青岛市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徐*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青城费征字(2013)第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青城费**(2013)第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执行。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原青岛**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6日作出青城费**(2013)第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2013年5月6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原青岛**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19日依照《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通知》文件,青岛**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的职能由新的青岛市城阳区卫生与人口计生局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青岛**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青城费征字(2013)第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青岛市城阳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执行的青城费征字(2013)第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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