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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管理局与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高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局)于2015年11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宋*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市场监督局查明被执行人涉嫌未经批准超范围并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加工轮胎。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超范围并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加工轮胎违法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处罚款10000元。

申请人市场监督局于2015年3月25日将高市场监检处字(201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宋*,并于2015年10月12日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场监督局作出的高市场监检处字(201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市场监督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高市场监检处字(201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宋*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付罚款10000元。

三、被执行人宋*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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