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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国土资源局青州市国土 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山东**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以山东**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1月开始在庙子镇九公台村楚家峪开采石灰石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6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1条之规定,作出了青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矿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一、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的行为;二、并处罚款49000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青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矿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1日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的青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矿3-5号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青州市国土资源局青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矿3-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交纳罚款49000元及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次日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49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逾期本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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