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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曲*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曲阜**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向本院提供下列执行根据:曲国土资罚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1、责令曲阜**限公司将非法占用土地退还给某某街道某某村村委会;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其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54800元;逾期不交纳,按每日加处3%罚款,加收至罚款缴纳之日。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曲国土资罚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曲阜**限公司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曲国土资罚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及内容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曲国土资罚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被执行人曲阜**限公司履行曲国土资罚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某某街道某某村村委会,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曲阜**源局依法组织实施。

三、责令被执行人曲阜**限公司缴纳罚款154800元,扣除已缴罚款60000元,下余应缴罚款94800元,并按每日加处3%罚款,加收至罚款缴纳之日;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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