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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郏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及郏县人民政府为一审第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平顶**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郏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进军,一审第三人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平顶**民法院一审查明:郏国用(2005)字第00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经郏县人民法院(2007)郏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予以维持。李**不服提起上诉,平顶**民法院以(2007)平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不服申请再审,平顶**民法院以(2009)平行立通字第7号驳回再审申请。李**仍不服,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作出(2012)豫法行申字第0003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年5月7日李**在此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平顶**民法院一审认为,李**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平顶**民法院裁定驳回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李**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重复起诉是指向同级法院两次以上的起诉,上诉人向不同级别的法院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上诉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再次起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郏县人民政府答辩称:本案与之前的诉讼属同一事实、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属于重复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第三人广天建**司的答辩与被上诉人一致。

本院查明

除一审查明的事实外,本院二审查明:针对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李**于2006年10月26日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平政复决(2006)第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针对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李**在收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向郏**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郏**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作出一审和终审判决。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新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规则和被告制度的修改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对之前已经起诉过的行政行为重新提起诉讼。李**认为其向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向不同级别的法院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该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裁判结论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平顶**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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