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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乔*全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乔*全,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郑州**级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9月11日,乔**向河南**源厅投诉新郑**源局在实施征地过程中的违法问题,河南**源厅未对其投诉作出处理。2014年11月11日,乔**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认为河南**源厅对投诉事项是否处理以及如何处理,对乔**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于11月12日作出豫政复不受(2014)2-1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乔**的行政复议申请。乔**不服该决定,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审理的重点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对乔**的申请认定为投诉事项是否正确,该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行政复议的范围在十一个方面作了明确界定。本案中,乔**因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投诉新郑**源局在实施征地过程中的违法问题,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未对其投诉作出处理。经审查,国土资源厅对投诉事项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对乔**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乔**以此申请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适当。综上,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乔**申请事项系投诉事项不属行政复议范围,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乔**的复议申请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驳回乔**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乔*全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河南省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法定的行政复议职责,对公民的申请不予受理,剥夺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利,违反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河南省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投诉启动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处理结果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乔**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投诉,反映新郑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收土地的问题,这是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之外的渠道主张权利,事实上是通过信访方式表达诉求。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乔**信访问题的处理,在法律上不影响乔**的权利义务,乔**对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乔**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乔**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乔宝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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