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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蔡**因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和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蔡**撤回本案起诉。

二、准许蔡**撤回本案上诉。

三、撤销(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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