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杨**、杨**与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杨**、杨**与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杨**、杨**于2015年8月3日以该案应由南阳**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杨**、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杨**、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杨**、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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