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杨**、杨**与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杨**、杨**于2015年8月3日以该案应由南阳**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杨**、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杨**、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杨**、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原告赵**、杨**、杨**与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杨**、杨**与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3)
原告张**不服被告南召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赵**房屋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肖**、余**、黎**、刘**、李**与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赵**、杨**、杨**与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邓州市公安局、第三人任*为行政复议一案一审判决书
何**因不服镇平县公安局作出的镇公(柳)刑罚决字[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南阳市公安局作出的宛公复决字[2014]0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侯**因不服镇平县公安局作出的镇公(候)行罚决字[2014]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公(候)行罚决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作出的宛公复决字[2014]0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因不服镇平县公安局作出的镇公(二)行罚决字[2014]第035号行政处罚书及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作出的宛公复决字[2014]0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