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湘乡市潭市镇民主村沙塘湾组诉被告湘乡市潭市镇人民政府、湘乡市潭市镇民主村村委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主体、诉讼请求等问题,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乡市潭市镇民主村沙塘湾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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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