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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乡市潭市镇民主村沙塘湾组诉被告湘乡市潭市镇人民政府、湘乡市潭市镇民主村村委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湘乡市潭市镇民主村沙塘湾组诉被告湘乡市潭市镇人民政府、湘乡市潭市镇民主村村委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主体、诉讼请求等问题,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乡市潭市镇民主村沙塘湾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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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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