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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与张**、蔡**、蔡*国土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岳政征昭补字(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因公共利益需要,申请人于2014年4月28日发布关于启动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2014年6月30日发布了岳*征昭字(2014)第1号《岳塘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被执行人张**、蔡**、蔡*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执行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1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岳*征昭补字(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当日依法送达了被执行人。该决定书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执行人选择,并限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定补偿方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逾期被执行人不选定补偿方式,拒绝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且拒不搬迁腾空房屋的,申请执行人将按决定书确定的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房屋征收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政策文件和完成程序性工作情况的证据。

在听证过程中,三被执行人的主要意见是,1、对于被征收房屋西头套间的装修评估不满,认为严重低于装修价值;2、对于整栋房屋的主体评估价格有异议,并提出了价格重新鉴定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是,西头套间的装修主要是在发布征收公告之后,临时抢装的,依法不应作出补偿;对于房屋主体评估结论,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收到被执行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查明:2014年5月22日以后,被执行人蔡*对被征收房屋西头套间进行了装修。2015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将湘新融达房估(2014)字第20007-17-2-1号和(2014)字第20007-17-2-2号被征收房屋装修和室外附属设施、构筑物两份价值评估报告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2015年1月22日,三被执行人对评估机构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复核结论不服,共同向湘潭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后将申请撤回,2015年1月26日,被执行人蔡**单独向湘潭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再次提出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因公共利益需要,对三被执行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对价值评估报告提出了异议,自行撤回后属处分自身权利,随后再次提出申请,已过申请期限,不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后,仍进行室内装饰,明显属于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提出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岳政征昭补字(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中关于被执行人张**、蔡*、蔡**腾空位于岳塘区易家湾立新码头38号房屋的义务,由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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