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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某某、崔某某、汤某某与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艾**、崔**、汤**因与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6月9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艾**、崔**、汤**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艾**、崔**、汤**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崔**、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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