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艾**、崔**、汤**因与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6月9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艾**、崔**、汤**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艾**、崔**、汤**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崔**、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第三人严某某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执行裁定书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与张**、蔡**、蔡*国土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辜某某与被上诉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及湘乡市人民政府限期腾地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湘潭市岳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危**、杨*计生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湘潭市岳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邓*、严**计生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