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诉被告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赵*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