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诉被告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赵*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第三人严某某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醴陵市人民政府与曹**房屋征收补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赵**与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湘潭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艾某某、崔某某、汤某某与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