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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与被上**岳塘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岳塘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章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9月26日,原告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清水村下潭村民组198号的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2014年9月27日,原告以强拆主体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授权,也未遵循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其财产权益为由,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告于2014年9月29日签收该申请书后,经调查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与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将此两个行政主体共同列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2014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潭岳复补字(2014)1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告知其需要补正的事项、合理的补正期限,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原告于2014年10月1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邮寄《答复说明》。就此,湘潭**有限公司出具签收证明材料一份,其中u0026ldquo;收件人签收u0026rdquo;处署名u0026ldquo;门卫u0026rdquo;二字,没有填写签收时间。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诉称所述之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中华**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u0026ldquo;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u0026rdquo;。本案中,就原告以邮寄形式发出的《答复说明》是否有效送达这一问题,应以意思表示是否到达为准。湘潭**有限公司出具的签收证明材料上仅署名u0026ldquo;门卫u0026rdquo;二字,没有具体的签收人签名,也没有填写签收时间,不能证明被告已经签收了原告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答复说明》,亦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指示补正了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戴**要求确认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戴**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分别以邮政特快方式向被上诉人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答复说明》。邮寄底单上准确的书写了被上诉人的单位名称及地址,且已通过中国邮政工作人员送达至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为行政机关,其一贯的邮件收取方式都为门卫签收再进行内部移交,因此,上诉人已经有效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针对被上诉人要求的补正答复说明,被上诉人应当履行法定复议职责。请求二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积极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答辩人在收到上诉人戴**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进行了初步调查,认为上诉人戴**在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将荷塘乡人民政府与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共同列为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向上诉人戴**送达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明确载明了补正事项、补正期限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的法律后果。二、上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行为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在合理的补正期限内未向答辩人提交任何补正材料,也未要求延长补正期限,视为上诉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虽称以邮寄方式向答辩人寄送了《答复说明》,但快递上没有具体的签收人签名,也没有签收时间,无法证明答辩人已签收了上诉人的补正材料,事实上答辩人也确实未收到上诉人的《答复说明》。

本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戴**以邮政快递形式发出的《答复说明》是否有效送达给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u0026ldquo;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达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u0026rdquo;本案中,上诉人戴**在收到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后,以邮寄形式发出的补正材料《答复说明》是否有效送达,应以意思表示是否到达为准。湘潭**有限公司出具的签收证明材料上仅署名u0026ldquo;门卫u0026rdquo;二字,没有具体的签收人签名,也无签收时间,且上诉人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快递底单上签署的u0026ldquo;门卫u0026rdquo;二字确为被上诉人单位门卫人员所签,故不能确认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已经签收了上诉人戴**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答复说明》。上诉人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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