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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法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湘潭县人民政府对申请执行人赵**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处理。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赵**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8月13日被执行人湘潭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依法已经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复议申请,至此本案应执行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雨法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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