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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辜某某与被上诉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及湘乡市人民政府限期腾地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辜**因不服被上诉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及湘乡市人民政府限期腾地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辜**于2015年9月16日以“与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办事处达成了《征拆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辜景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辜景新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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