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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蔡**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蔡**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岳**(2015)第X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冯**、蔡躲于2014年8月22日违法生育一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岳**(2015)第X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扶养费合计99684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遂于2015年5月28日向其送达了计生催告字(201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限被执行人于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计生征字(2015)第X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处罚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岳计生征字(2015)第X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冯**、蔡躲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岳计生征字(2015)第X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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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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