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不服被告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9月17日以自己当日才得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已经由刘**于2015年6月12日提起行政复议,本案立案时尚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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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