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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临湘市人口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罗银会社会抚养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临计生征字(2014)第X3413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征收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周**,罗**夫妻关系,2009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3日在湖南省临湘市生育第贰个孩子,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其第二胎生育定性为无计划的违法生育。2015年1月6日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的规定作出对周**,罗**共同征收45796元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5年1月6日送达了临计生征字(2014)第X34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执行单位进行了征收催告。在法定期限内周**,罗**对该行政征收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按期履行交纳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计生征字(2014)第X3413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计生征字(2014)第X3413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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