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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程食堂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机关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下称县国土局)申请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4)第10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程食堂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于2013年6月起在平江县安定镇圳坎村上屋组范围内占用基本农田108㎡用于建房。该局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4)第10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程食堂立即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8㎡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救济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虽经处罚机关书面催告,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4)第10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执行平江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4)第10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程**在2015年10月7日前自觉履行平国土资罚字(2014)第10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程食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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