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8日作出的岳阳县征决(2015)1017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查明,被执行人冯**,邓**夫妇于2015年1月10日违法生育第2个子女,对此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50472元的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5年3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岳阳县征决(2015)1017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阳县征决(2015)1017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