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黄**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收到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鼎城区征决(2014)x4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书。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调查认定被征收人苏**、黄**违法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于2014年5月16日对两被征收人作出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1556元,合计23112元的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该决定书。两名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鼎城区征决(2014)x6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生效日期是2014年8月16日,申请执行期限于2014年11月16日届满。因此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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