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娄底市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彭**、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娄**(2012年)第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二个小孩为由,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彭**、邹**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34380元的决定。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娄**(2012年)第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彭**、邹**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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