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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责任公司不服重庆市**道办事处,重庆**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云山泉水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道办事处、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国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云山泉水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云山泉水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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