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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云山泉水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行政处罚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行处(2014)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重庆云山泉水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长国土行处(2014)6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长国土行处(2014)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被执行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其撤回起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长国土行处(2014)6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长国土行处(2014)6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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