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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等与三门峡**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李**、李**、李**因诉三门峡**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三门**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也即李**、李**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三门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2008年8月1日,三门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李家寨村李**移民确认问题的答复意见》,对李**提出的要求确认李**及其妻子高**、儿子李*、李**、李**全家5人移民身份的要求,答复意见为李**等人除其妻子高**一人以移民外嫁申报程序予以确认上报外,其他4人依照现有材料无法确认为本次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中的移民。李**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门**民法院一审查明,李**、李**、李**居住于李家寨村,原属灵宝县大王公社,2006年归属三门**理委员会管理,现属三门峡**理委员会管辖。三门峡水库于1957年4月动工兴建,1960年9月开始蓄水,李家寨村属于淹没区,按国家政策属于移民村。2006年,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制定了《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其中,《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本次登记对象为水库直接淹没和淹没影响经批准搬迁安置点农村移民,包括本村、本乡后靠、本县近迁、出县远迁和分散插迁、投亲靠友的水库移民(不包括淹没线以上淹地不淹房,仅作生产安置的人口)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三门峡**理委员会根据**务院、省、市有关文件及实施细则规定,对农村移民资格进行了确认。李**因其移民资格未被确认,多次向上级政府、移民办反映,经三门峡**领导小组多次解释,仍要求对其申报移民问题给予确认,经再次审核,三门**理委员会、三门峡**领导小组于2008年8月1日作出《关于李家寨村李**移民确认问题的答复意见》,认为李**等人除其妻子高忍花一人以移民外嫁申报程序予以确认上报外,其他4人依照现有材料无法确认为本次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中的移民。该答复意见为:u0026amp;amp;ldquo;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工业园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在本次审核中采取u0026amp;amp;ldquo;三认定、三公开u0026amp;amp;rdquo;审核程序,首先依靠村两委及村移民资格审查小组审核上报至园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然后由移民办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以及省、市有关实施细则,以陕县、灵宝市移民局提供的移民搬迁底册《移民人口及建房安置情况调查表》为依据进行对照检查。李家寨村七组村民李**及其搬迁时户主李**在《移民人口及建房安置情况调查表》均查找不到,无法确认为大中型移民。后该户妇女高忍华以移民外嫁申报程序提供材料进行申报,经审查(由于其为陕县城村外嫁移民,经陕县移民部门审查确认)、公示后,由园区上报省移民部门予以审批。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针对李**提出的要求确认其全家5人移民身份的要求,工业园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多次调查后,认为该村民提供的《水库区人口调查统计表》《水库房屋价格调查表》等表无法证明是否搬迁、是否为政府组织搬迁,根据《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本次核定登记对象为u0026amp;amp;ldquo;水库直接淹没和淹没影响经批准搬迁安置点农村移民u0026amp;amp;rdquo;,在没有确切材料且无法证明确属政府组织的、在规定时间内因水库影响经批准搬迁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认定为移民资格,因此,李**等人除其妻子高忍花一人以移民外嫁申报程序予以确认上报外,其他4人依照现有材料无法确认为本次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中的移民。u0026amp;amp;rdquo;李**等人对该答复意见不服,认为李家寨村为整体移民村,全体村民都应享有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为此,先后到各级政府上访、反映。经逐级审核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关于对李**等人信访问题的复核决定》(三**(2010)29号)。该复核决定认为:u0026amp;amp;ldquo;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召开了主任办公会议,专门听取了市水利局、三门峡工业园管理委员、灵宝市**管理局等单位的汇报,要求灵宝市**管理局提供灵宝市大王镇在当时移民认证是执行的依据。灵宝市**管理局于2010年7月7日出具了关于灵宝市大王镇移民后期扶持登记情况说明:灵宝市大王镇移民核定登记工作,以《1964年移民人口及建房调查表》为准。经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研究决定:维持三门峡工业园管理委员于2009年5月6日的重新复查意见。此决定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

另查明:李家寨村李**等388户村民因诉三门峡**理委员会(原三门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李家寨村李**移民确认问题的答复意见》行政确认一案,于2010年10月18日向三门**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10)三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三门峡产业集聚区作出的《关于李家寨村李**移民确认问题的答复意见》;二、限三门峡产业集聚区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重新依法对李**等388户村民的移民资格问题作出行政行为。三门峡**理委员会对该判决不服,向河南**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豫法行终字第00062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是针对特定时期的水库移民,进行财政补助的扶持政策及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三门峡**理委员会作出该答复意见,只针对李**一人,而与其他署名起诉的387名村民无关,李**等387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因此,河南**民法院裁定:一、撤销三门**民法院作出的(2010)三行初字第51号判决;二、驳回李**等388人的起诉。

又查明,李**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依法撤销三门峡**理委员会于2008年8月1日作出的《关于李家寨村李**移民确认问题的答复意见》;判令并限期三门峡**理委员会重新对李**等人的移民资格问题作出行政行为,依法确认李**等人的移民资格。

三门**民法院一审认为,《**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是针对特定时期的水库移民,进行财政补助的扶持政策及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各级政府负责制,省政府负总责,县为基础组织实施。全省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具体负责u0026amp;amp;rdquo;。因此,三门峡**理委员会依据上述政策作出《关于李家寨村李**移民确认问题的答复意见》符合属地原则。该答复意见是依据相关政策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的焦点是以哪一年资料为登记依据的问题。三门峡**理委员会《关于李家寨村李**移民确认问题的答复意见》认为:李家寨村移民核定登记以陕县、灵宝市移民局提供的移民搬迁底册1964年《移民人口及建房安置情况调查表》为依据。李**及其搬迁时户主李**在《移民人口及建房安置情况调查表》均查找不到,无法确认为大中型移民。李**等人提供的《水库区人口调查统计表》《水库房屋价格调查表》等表无法证明是否搬迁、是否为政府组织搬迁。根据《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本次核定登记对象为u0026amp;amp;ldquo;水库直接淹没和淹没影响经批准搬迁安置点农村移民,包括本村、本乡后靠、本县近迁、出县远迁和分散插迁、投亲靠友的水库移民(不包括淹没线以上淹地不淹房,仅作生产安置的人口)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在没有确切材料且无法证明确属政府组织的、在规定时间内因水库影响经批准搬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为移民资格,因此,李**等人除其妻子高忍花一人以移民外嫁申报程序予以确认上报外,其他4人依照现有材料无法确认为本次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中的移民。u0026amp;amp;rdquo;因此,三门峡**理委员会以1964年《移民人口及建房安置情况调查表》为登记依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三门峡**理委员会认为此次移民等级以李家寨村《移民人口及建房安置情况调查表》(1964年)为依据,因在该表中查找不到李**及其搬迁时户主李**的相关材料;并且李**等提交的材料因未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进行移民核定登记。因此,三门峡**理委员会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李**等的移民资格并无不当。三门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李家寨村李**移民确认问题的答复意见》并未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李**等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是否搬迁、是否为政府组织搬迁,因此,李**等要求撤销三门峡**理委员会于2008年8月1日作出的《关于李家寨村李**移民确认问题的答复意见》;判令并限期三门峡**理委员会重新对李**等的移民资格问题作出行政行为,依法确认李**等的移民资格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李**、李**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李**、李**承担。

上诉人诉称

李**、李**、李**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三门峡**理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更不是县级政府,不具备认定上诉人是否具备移民资格的主体资格,其无权作出对上诉人是否具备移民资格作出的认定。二、对于库区居民是否具有移民资格,**务院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应当以《**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2006)17号及《河南省实施方案》(2006)57号文件为依据来认定,而本案被上诉人以1964年《移民人口建房安置调查表》为依据,认定上诉人不具备移民资格,缺乏事实、政策和法律依据。三、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移民资格时存在程序违法,其认定结果不符合依法行政的程序要求。根据以上理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具有移民资格,并享受相关移民安置待遇。

被上诉人辩称

三门峡**理委员会答辩称:一、被上诉人是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合法的行政主体,具有对上诉人移民资格作出判断的资格。二、被上诉人依据1964年11月制作的《移民人口及建房安置情况调查表》对上诉人作出的移民资格认定有明确的事实、政策和法律依据。三、被诉的答复意见程序合法,不应被撤销。被上诉人接到上诉人要求确认移民身份的申请后,认真听取其意见,并进行了认真调查,多次组织听证会,均没有发现上诉人属于移民的证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被诉的《关于李家寨村李**移民确认问题的答复意见》处理正确。根据国发(2006)17号《**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及《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之规定,u0026amp;amp;ldquo;本次核定登记的对象为水库直接淹没和淹没影响经批准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包括本村、本乡后靠、本县近迁、出县远迁和分散插迁、投亲靠友的水库移民(不包括淹没线以上淹地不淹房,仅做生产安置的人口)u0026amp;amp;rdquo;。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发改农经(2006)1539号《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和国发(2006)17号文件政策解答的通知》第24条第二款中,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如何核定作了解答,认为:u0026amp;amp;ldquo;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竣工的水库,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核定u0026amp;amp;rdquo;。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以及灵宝市**管理局情况说明,涉案地区搬迁时登记农村移民人口的档案资料是1964年11月的《移民人口及建房安置情况调查表》,而李**等人及其父辈、祖辈均不在表中。故2008年8月1日,三门峡**理委员会依据上述事实作出被诉的《关于李家寨村李**移民确认问题的答复意见》,认为依照现有材料无法确认李**等人为本次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中的移民并无不当。二、李**等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具有本次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中要求的移民资格。李**等上诉人提交的《水库人口调查表》、《水库房屋价格调查表》等只是对当时人口与房屋的调查情况,不能证明是否进行了移民搬迁;提交的县志等系对水库修建情况的概括性描述,不能证明李**等人的父辈或祖父辈系因水库直接淹没和淹没影响经批准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综上,李**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李**、李**、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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