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蛟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解除原告赵**与被告蛟河**有限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二、被告蛟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赵**培训费3,2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40.00元,合计90.00元,由被告蛟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蛟河市**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在蛟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2012年5月末,由于被执行人资质要件没有达标,并造成大批学员群体上访事件,故蛟河市运输管理所于2013年5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暂缓办理驾校验收行政许可的告知书。现被执行人无经营场所,无管理人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被执行人在本院有35件被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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