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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以相关民事争议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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