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土山镇粮食管理所与被执行人邳州市土山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邳行初字第16-2号行政赔偿调解书:一、被告邳州市土山镇人民镇政府给付原告邳州市土山镇粮食管理所赔偿款120万元,于2014年12月10前给付20万元,2015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40万元,余款60万元自2015年1月起每月26日前给付各给付5万元。上述履行款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邳州**销公司,开户行: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永兴支行,账号:)即视为履行。如被告违约,应另行给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二、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存款,通过查询房产及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7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