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源局与镇江**学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u0026ldquo;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光明村49581平方米土地;二、没收上述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处以罚款人民币946365元。u0026rdquo;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15年7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规定的义务,2015年8月7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但行政行为的第二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的范围,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参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徒(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三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镇国土资监处徒(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本院不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镇江**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