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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陈**、魏**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5)69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15年9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规定的义务,2015年10月19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徒(2015)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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