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葛*冬诉被告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冬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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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丹阳市**育委员会与陆庭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朱**与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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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陈**、魏**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镇江**源局与镇江安**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丹阳市**育委员会与崔**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丹阳市**育委员会与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丹阳市**育委员会与袁**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