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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育委员会与陆庭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丹**生局(现变更为丹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26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丹卫医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3000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无果后,于2015年6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3000元整。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丹**生局所作丹卫医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3000元整,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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