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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源局与扬州市邗**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扬国土资(2015)罚字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州市邗**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邗江区方巷镇花城村许庄组1821.35平方米集体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邗江区方巷镇花城村许庄组1821.3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全部建筑物(建筑占地面积合计898平方米);并罚款29141元。决定书于2015年5月14日送达。2015年8月21日,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申请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邗江区方巷镇花城村许庄组1821.3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全部建筑物(建筑占地面积合计898平方米)。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2015)罚字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2015)罚字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内容:责令被申请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邗江区方巷镇花城村许庄组1821.3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全部建筑物(建筑占地面积合计898平方米),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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