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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仪征市新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同诉被告仪征市新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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