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同诉被告仪征市新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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