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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源局与扬州市**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扬国土资(2014)罚字6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州市**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花瓶村机沟组4122.39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符合规划的2837.26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全部建筑物(建筑占地面积合计1258平方米)为国家所有,责令自行拆除在不符合规划的1258.13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全部建筑物(建筑占地面积合计770平方米),并罚款53591元。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除罚款外的义务。2015年4月30日,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2014)罚字6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2014)罚字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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